(二)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改造现有医药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相互融合、渗透,实现优势互补,推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行为规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培育组建2-3个以资本为纽带,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外向型医药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优势医药经营企业跨地区兼并且区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将县区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三)大力推行代理配送制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加盟等方式,在本区域内按药品零售连锁规范开办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要严格控制开办独立零售药店的数量。允许通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办连锁门店,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和农村发展,把推动县区以下乡村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作为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四、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一)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全省公立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对临床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原则上都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规定,规范医疗单位药品采购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检查、检验,确保药品质量,严防假劣药品通过招标流入医疗机构。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尤其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中介机构除向参与投标企业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费佣金外,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退还。适当扩大中介机构队伍,鼓励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五、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力度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的核定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要按照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差价收入,然后把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重新核定。由医疗机构直接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的核定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先加17%(其中2%作为招标单位的招标费用)的差价率作为基准价。再将基准价与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或企业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差价部分按4:6分成,4成留给医疗单位,6成让利给患者。通过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医疗单位可在中标价格的基础L先加15%的差价率作为基准价。再将基准价与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或企业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差价部分按4:6分成,4成留给医疗单位,6成让利给患者。药品招标中介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