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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改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7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加大整顿药品市场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药品市场和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当前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整顿与重点打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手抓源头治理,一手抓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案件投诉、举报、查办、追踪、记录、报告制度,建立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打假举报自动受理检索系统。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通过开展集中治理活动,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黑窝,销毁假劣和过期失效药品,曝光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严惩违法单位和个人,净化我省药品市场环境。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清理整顿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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