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湘政办发[2001]38号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1]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质矿产部湖南地质勘查开发局、核工业中南地质局在湘单位和中央在湘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发[2000]34号)精神,原地质矿产部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省地勘局”),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局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建筑施工和其他产业经营等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所属地勘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引导地勘单位进入市场、转换机制。
(二)组织指导地质找矿队伍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物化探、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价任务以及中国地质大调查项目;为国家和省提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基础信息资料。
(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指导所属地勘队伍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和其它产业经营活动,促进地勘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四)统一管理原地质矿产部在湘的地质矿产勘查单位,指导其体制改革;指导本局系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把地勘单位建设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五)管理本局地勘经费和其它来源经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管省地勘局系统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省地勘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地勘单位职工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