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办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本,且只能领购限额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规模较大,由企业按月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领购限额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每月最高领购量不得超过1本。
(三)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本,且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规模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较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对其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进行调整。
(四)对已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按《关于严格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的通知》(大国税函(200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申请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须经市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六)各税务机关要按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年度内连续3个月末申报;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无正当理由;
3.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6.经常变动经营场所且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锐明的;
7.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市局没有统一明确予以清理之前,不得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地点发生转移的,在新的纳税地应延续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十)对因各种原因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办理废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额=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适用税率十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10%一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