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开业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满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重新确认,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并没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或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从第13个月1日起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投资规模较大,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市局审批后,可继续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的新办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不到一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市局审批后,可提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于申请的次月1日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新办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也可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手续。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七)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各基层局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应在企业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当天,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录人到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系统中,数据信息录人工作不得拖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