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9日)停止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198号 2001年9月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3.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确认表
5.增值税纳税人资料统计表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征管法,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满足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应重点察验以下项目:
1.营业执照;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分别进行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数据信息录入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