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结局的工作网。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和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成长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 ——城市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基本控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4%,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标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标准。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城市居民用气普及率2010年达到92%。
2、优化儿童发展的杜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市(州)和县(市、区)至少要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市(州)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政策与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积极争取和参与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等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