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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二)政策与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扶持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建立并完善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加强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开办工读学校。
  加强师德教育。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重视深化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政策与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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