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投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的要求,提出如下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到2005年,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
3、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到2005年,全省女市(州)长或女市(州)委书记至少有1名,省直女厅、局长达到10名以上,每个市(州)有1—2名女县(市、区)长或县(市、区)委书记。各县(市、区)也要注意配备女乡镇长、女乡镇党委书记。到2010年全省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配备数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所增长。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省、市(州)党和国家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团平均水平,省市县三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达10%、10%、20%以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二)政策与措施
1、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到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在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政府所属部门公务员的比例。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适当增加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的比例。组织大专院校采取定向招生的办法,为基层培养女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