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