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2001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 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 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