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推动我省老年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年体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老年体育工作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对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推动两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做好老年体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切实维护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益,使广大老年人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大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老年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支持和扶持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文明科学的健身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运动会,坚持“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方针,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让老年人通过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身心并健,延年益寿。
三、加大投入,改善老年人体育活动条件
老年体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切实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体群字[2000]122号)精神,为老年人体育活动创造一定的条件。把开展老年体育活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经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建设要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被占用的场所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归还;各地、州、市应在3—5年内进一步完善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各县(市、区)应在3—5年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老年体育活动场所;各类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应为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添置必要的器材,提倡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资助或赞助老年体育活动;各级老年体协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和比赛等活动,其差旅费应按同级干部的标准在原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积极为老年体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