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要把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经常性的查孕查环查病活动,主动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为方便外来育龄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应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避孕药具供应专柜。
三是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四是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建立群众评议等制度,自觉接受流动人口的监督。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责任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计生部门主要负责查验《婚育证明》,掌握婚育情况,提供有关服务,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证率;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办理《暂住证》,在办理《暂住证》时审验《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要限期办理,减少办事程序。
(二)建立“公安、计生联合办公”、办理《暂住证》和审验《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治安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在落实工作责任中,对两支队伍实行量化管理责任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的多少,人员构成,居住的分布情况,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各项责任目标和任务量化到个人。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治安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四)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业主、房屋出租户等基层责任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治安责任书》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一是落实房屋出租户的责任。房主在向成年流入育龄妇女出租房屋时,首先查看其《婚育证明》,并主动到村(居)委会上报租住房屋的成年流人育龄妇女名单,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出租,对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要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是落实用工单位责任。企业雇用外来劳动力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持有《婚育证明》。企业对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要进行登记,定期通报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企业负责做好对雇用人员日常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工商部门在为流入育龄妇女办理营业执照后;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登记资料,若协助计生部门做好管理。三是落实市场开办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与市场开办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市场开办部门在办理市场租售手续时,要查看租赁摊位或者摊主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租赁摊位或者摊主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
(五)对纵容、包庇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和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或个人,依据《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和《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