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基础,建立和完善合署办公的管理工作机构。
在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大、而且较为集中的地区应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公安派出所内,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派出所所长担任;副主任由计生专干担任。办公室配备较为稳定的工作人员数名,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下设管理站,一般设在村(居)委会和较大的用工单位,配备协管员(含计划生育联络员),形成工作网络。管理经费原则上在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列支,如有不足,由本级或上级政府实行财政补贴。管理办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主次分明的“一职双责”,责任区民警和治安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并根据《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在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管员通报信息。在阶段性、集中性工作中,两支队伍相互协作,有效防止因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而引发的治安案件。
(二)抓机制,落实“两地”管理责任,建立“两地”协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积极做好流出地、流人地管理工作。流出地在人员外出前做好宣传教育、节育措施的落实、孕情检查、证明发放等基础工作,切实建立起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制度、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化管理制度、 “两地”信息通报制度和“两地”协调制度,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发现外出人员计划外怀孕的,及时联系,主动配合,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法予以处理。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宣传、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外来流动人口是流人地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真正把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与常住人口一样对待,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公安、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依托社区和乡村级服务设施,强调通过服务促进管理。
一是提供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服务。要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科学育儿、优生优育和政策法规教育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