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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改建中小学教学设施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黔价房调[2001]283号 2001年9月21日)


铜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学生宿舍能否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请示报告》收悉。经与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共同研究,现复函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的批复》(黔府函[1993]176号)批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贵州省征收城镇市公用配套费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中小学学生设施建设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中小学教育设施应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和教师单人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教工食堂等非盈利性设施。因此,应按规定免交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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