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尽快配足配齐消防装备。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化学危险物质泄露等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要注重车辆装备结构的改善,按规定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联用、防化救援、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洗消、堵漏、侦检、破拆等抢险救援装备,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适应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
(四)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组建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其素质,注意发挥其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改善、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的解决,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经济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消防业务经费,采取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经费等办法加大对消防的投入,确保将城市建设维护费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消防事业性收费和消防行政罚款专项用于消防事业。
(六)狠抓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特别是对目前分布在市区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城市布局方面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当地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一时确实难以整改的,应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裁决的,要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大力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要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省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在节目制作和版面安排上,应安排专门的时间和设置固定的栏目进行消防宣传。要注意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在消防宣传工作中的作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纳入高等、中等院校和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好消防队站向社会的开放,到2003年,所有城市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到2005年,所有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的参观和咨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的传播技术,开办消防宣传网站,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在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消防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