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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河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工作督察考评税制,搞好总结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十五”期间消防建设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划、建设、供水、供电、计划、财政、工商、劳动、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城市消防规划的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抓好落实。
  (三)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用火用电、日常巡查、安全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管理等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规程,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制订并落实灭火预案、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措施,加大消防投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内部实行消防分级管理,进一步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权限,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水平。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构筑社会化消防安全防范体系
  (一)认真搞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各地要积极适应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到2002年底,所有省辖市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县级城市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其他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在“十五”期间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报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凡缺少消防规划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快消防站、消火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解决现有市区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并改善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消防站。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账”。对于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洪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欠账”问题,要抓紧解决。到2005年底,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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