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先由本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我总结评议,经单位研究,将事迹写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命名。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先由本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将事迹写成单行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命名。模范个人是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经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同时上报。
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主要在基层进行,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个人评选。
(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与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表彰与奖励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对荣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对荣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管理。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实行省、地市、县、区及部门分级管理,建立档案。地市要将每次表彰活动和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备案。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应撤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责任。是模范个人的同时应取消相应的待遇。
撤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由命名的政府作出。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领导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要及时分析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制定和实施符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措施。要定期检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情况,加强与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作用。要关心和爱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通重大节日,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他们参观、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要保持荣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以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教育人、启发人、激励人,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