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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意见的通知

  3、带领各族群众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反对民族分裂、打击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出显著贡献。
  4、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7、定期研究分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制,本单位(辖区)内未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树立了一批民族团结先进典型。
  8、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在及时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绩突出。
  3、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4、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5、在拥军爱民、军民共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活动要重实效,促民族团结,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真正变为推动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实施的部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活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地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评选表彰活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时间:省、地市、县、区的评选表彰活动每3年进行一次。对平时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可及时予以核实,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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