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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1年9月7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树立各民族团结、凝聚、和睦、向k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人人都能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神圣义务,为西部大开发、加快我省发展做出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建设现代化事业的热情,为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逐步实现我省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而努力奋斗!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活动的表彰称号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荣誉称号,分别由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广泛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宣传的重要意义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组织开展做模范村、模范院、模范户和模范学校等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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