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关于加强对
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城管局上报的《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城管局反映。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
健康保健用品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物质保障,是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特殊商品。为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营管理
(一)经营避孕药、避孕药具、妊娠诊断试剂、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药店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必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
2、有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
3、法人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经营者经营的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必须是:
1、各类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和当地省(区、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企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证照和批件;
2、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获得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进口药具还须有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
3、必须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和产品合格证,包装和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四)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禁止在零售柜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