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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4号)精神,定于2001年底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搞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本次普查主要是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全市的基本单位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进而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促进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同时为今后开展各类普查和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及时间安排
  普查的对象为青岛市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1月1日。整个普查分为三个阶段:2001年11月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底,进行全市普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7月至2002年12月底,基本完成市、区(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或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全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为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青岛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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