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善城镇环境。实现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镇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通过对城镇建设规模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依法划定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加强城镇周边生态建设。大幅度增加城镇绿化面积,加强城镇污染治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关于加快25个重点县(市)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为灵活的户籍制度,扩大城区人口规模
重点县(市)可以在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实行更优惠、更灵活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县(市)建成区和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包括购房、建房、租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取消对城镇户口的计划指标限制,由县(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直接审批城镇户口。简化户口登记手续,取消城市增容费等各种限制人口迁移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积极创造条件,使新落户居民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促进用地结构优化,积极支持城镇化加速发展
要完善土地管理办法,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满足城镇化进程中的用地需求。尽快调整修订重点县(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城区用地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农用地转用、征用,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对重点县(市)用地指标实行省计划单列,优先保证用地,全省每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25个重点县(市),实行全省范围内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政策,保障城镇建设用地需要,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城镇用地的结构优化和利用效率的提高。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三)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县改市步伐
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撤县设市步伐,增加我省设市城市数量。争取5年内.25个重点县(市)中的县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设市标准,实现撤县设市。省有关部门对城镇化重点县撤县设市,同等条件要优先办理,优先申报。
(四)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解放思想,大胆改革,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城市建设与经营。对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的,可给予减免规费等多种优惠政策。对现有和规划建设的道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可通过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盘活资产,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房地产、商业区等综合开发。鼓励社会和民间力量兴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