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凡公司注册地在我省,不论网站服务器在何地,都必须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许可证;若公司注册地不在我省而网站服务器在我省的,须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须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再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业务许可。
  第七条 对IC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根据其网站内容分别予以办证或备案;对有独立的域名、网址、网页,但不自己建站,由他人代制网页并租用服务器空间的代理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无须办证或备案。
  第八条 各ICP单位须凭ICP单位获得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手续,才能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凡我省的ICP单位网站,必须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人的扫描图片。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ICP网站的实时监管,及时在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凡我省各ICP单位的网站应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gzca.gov.cn 作首页链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的;
  (三)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