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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 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 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BBS定义
  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
  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
  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
  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
  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5、安全保障制
  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第四条 跨区经营ICP的公司,如在我省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须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或进行备案;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但必须使用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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