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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
(沪房地资拆[2002]0024号)


黄浦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确定信太新村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请示》(黄房地发[2001]第394号)收悉。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的规定:标准较低,小梁薄板结构,设备较差及五十代建造的二万户新工房均属职工住宅(新工房)3类和《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第十二条规定:两万户新工房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65,经研究,职工住宅(新工房)3类房屋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均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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