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皖地税[2001]218号 2001年9月1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3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后)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的规定,自其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