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
及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昆政办[20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及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制”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通知”精神,严格控制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昆明市2001年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
二、昆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继续按2001年8月市教育局、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发的《2001年秋季昆明市教育收费通告》执行。按“通知”和“通告”要求,我市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农村小学试行“一费制”。
三、鉴于我市2001年秋季中小学招生收费工作已基本结束,2001年秋季普通高中收取的费用,按原标准已收取的费用执行,不得再新增收费。收取的各种费用超过“通知”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要一律予以清退。同时,收费时必须开具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费用可一次交清,也可分学年交。收取的经费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