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呼盟岭东三旗市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1301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呼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呼盟岭南三旗市销售电价的请示》(呼价管字[2001]9号)收悉。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1999]1024号及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呼盟“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盟岭东地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呼盟岭东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居民户、非居民户、商业户等用户户表、农业排灌电机井表的抄表电价。
三、还本付息加价款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呼盟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