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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免税时间、《检验报告》均到期的,市国税局按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在免税期限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有关免税报批手续。企业应在相应时间内重新办理产品质量检测。凡无特殊原因超期未报的,视同自动取消免税资格。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免税的饲料产品,主管国税机关在正式办理免税手续前,要对企业免税期前的税款实现、缴纳、欠税、发票使用、帐务核算等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并结清应纳税款,对全部生产免税货物、有剩余专用发票的企业,要全部进行收缴。
  第十二条 严格征免税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监控管理,防止扩大免税数额。对既生产免税产品,又生产征税产品的企业,基层国税机关应定期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收入实现、帐务核算等情况,对一般纳税人还应对其进项发票索取、进项税额核算、分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企业正确核算增值税征、免数额,防止人为扩大收入、减少进项、提高免税数额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在日常税收管理、各类检查及产品检测中发现纳税人财务核算混乱、不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现场抽样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停止或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增值税额。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税务服务质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国家税收政策,认真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免税申请,建立专项管理档案,正确掌握政策标准和尺度,加强日常监控管理,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自基层国税机关正式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至市级国税机关将正式申请报告报至省国税局,一般不超过30天;市以下国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免税政策的,亦应在30日内答复纳税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向领导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不需办理产品质量检测的饲料产品,以及从事饲料产品批发、零售业务或饲料产品进口业务的商业企业增值税免税事宜,由市级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市级国税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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