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需报送的资料和程序:
(一)企业第一次申请享受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需向基层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免税申请报告;
2、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包括《饲料产品抽样单》在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3、财务报表;
4、基层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基层国税机关对免税申请资料应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免税产品是否单独记帐,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2、是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免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3、近期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免税产品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5、产品质量检测是否合格,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6、免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7、其他重点审核事项。
基层国税机关在审核上述内容的同时,可对认为有必要的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抽查其生产过程、工艺等是否与产品质检记录一致。
凡审核无误的,正式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填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甲类)》(附表2),随正式文件报主管国税机关。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市国税局上报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税局正式文件及审查意见;
2、《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甲类)》;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免税申请资料。
第九条 饲料产品的免税执行时间:企业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按规定经批准享受增值税免税的饲料产品,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免税申请的,免税时间可从《检验报告》“签发日期”算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税申请的,免税时间应从基层国税机关正式受理免税申请之日算起。但《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以后或企业提出免税申请、基层国税机关正式受理免税申报以后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予以免税。
第十条 省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批准的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期限为一年。
免税时间到期、《检验报告》未到期需再次办理免税申请的,由市国税局在前次免税期限结束前两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向省国税局报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乙类)》(附件3),并提出审核意见,省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批准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