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05号 2001年9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支持饲料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征、免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批准的免税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骨粉,以及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中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不一致的,仍按原文件批准的免税时间执行到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支持饲料行业的生产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一、进口和国内生产的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进口或国内生产的以下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