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并保证农民利益不因实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而过多地受影响,国家规定:今年稻谷收购开始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GB1350--1999);将新质量标准中的整精米率指标由不低于(≥)50%放宽至下限不限;对整精米率低于50%的稻谷实行适当扣价,即以50%为基数,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价0.7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标准,既不得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粮食,使国家承担损失;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擅自提高扣价标准,让农民吃亏。
四、认真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物价、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努力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市、州物价、粮食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按月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报告粮食购销价格情况(包括市场粮价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和规定保护价格的执行情况等),为政府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必要依据,并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信息,帮助农民和粮食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落实到位
(一)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保证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保护价,绝不允许其低价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
(二)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各粮食购销企业(粮站)要牢固地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率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粮食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格,将价格和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供群众对照,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对规定保护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粮食企业(包括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对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