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1]247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南方六省(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衔接结果,经9月19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省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为了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相适应,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一)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2001年度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当市场粮价偏低时,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生产布局;有利于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平衡、质量结构优化和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严格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按照市场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二)对优质稻谷品种的价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由粮食购销企业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组织收购,以促进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粮食质量。
二、适当调整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格水平
根据南方六省(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的衔接意见,决定对本粮食年度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格作适当调整,即每50公斤中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格分别调整为56元、54元、52元、50元、48元,每50公斤晚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格分别调整为58元、56元、54元、52元、50元。但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都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此前,凡收购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格的,不论是国有粮食企业,还是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和单位,都必须在10月底以前按规定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据实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