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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厦地税发[2001]148号)


  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相关报批手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批准文件时应通知演出经纪机构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表格附后),并在两天内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市地税局备案。
  二、演出经纪机构在接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后两天内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批准文件及“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市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票购买手续。对于须自印门票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监制。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购买发票或自印门票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缴交发票保证金。
  三、演出经纪机构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人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付给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
  (一)演出经纪机构对演艺人员的报酬实行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由演出经纪机构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人员所在单位的,须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有关许可证明,演出经纪机构据此办理退还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原单位代扣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一律由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并在演出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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