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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考试合格的可免去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接受会计类专业学历成人教育的可免去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章 会计从业资格年检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从发证之日(或上次年检)起每两年年检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下列情况:
  (一)会计人员是否在所注册的单位工作;
  (二)是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三)是否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
  (四)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变更情况;
  (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另通过年检。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其持有的从业资格自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
  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从业资格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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