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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四门科目的成绩必须同时合格。不另行组织补考。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在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可免考初级电算化。
  第十四条 凡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的学校,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报省厅备案,并颁发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计培训许可证》。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批准社会力量办学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办学单位,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吊销其《会计培训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实行考生自愿原则,各级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强制收费。
  未参加考前培训的人员,也同样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是对在岗会计人员的一种认证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要注册。持证人员被任(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起的30日内,凭单位开具证明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省内工作变更,应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先到原颁证的财政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经原颁证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注销后,于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跨省区工作变更,应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先到原颁证的财政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关系转移证明》,经原颁证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注销后,于6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本章所规定的所有手续时,均应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中对申请人的变更情况作相应变动,建立好档案。

第六章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规定参加培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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