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川财会[20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关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能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司、企业(外资、三资、民营和私营企业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在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三)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尚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居住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证、注册登记、年检、培训以及建立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档案等一系列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财政部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监证、印制、放号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对本地区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