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深化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9月15日 市政发[2001]118号)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时,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落聘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落聘人员的生活稳定,使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以下简称“中央实施意见”)精神,增强我市卫生事业单位活力,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要的卫生体系,使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西安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从服务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推进我市卫生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实施意见要求,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运行新机制。
(三)改革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改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