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按市房改政策执行;未参加房改并租住原企业住房的,在无新的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金标准按市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
6、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户口属于集体户的可将其转入居住地派出所。
二、鼓励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7、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8、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无力支付的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适当补助解决。
三、实施四0五0项目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
10、对设计“四0五0项目”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安置四0五0下岗职工的人数,从市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每个项目设计单位或个人1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通过“四0五0项目”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项目执行人,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享受劳服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在银行贷款的,从市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
12、从事“四0五0项目”的下岗职工,协议期内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四0五0项目”执行人与下岗职工履行2年以上劳动合同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执行人一次性的奖励。
四、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
14、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从业的,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