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昆政发[20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2001年9月17日

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根据中发[1998]10号、国发[2000]8号、劳社部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提供岗位、加强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帮助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保生活、接关系、促就业”,妥善解决大龄下岗职工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平稳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企业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男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经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批准,按照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三三制”办法解决。企业盈利后所需经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3、对协议期满时,女连续工龄满28年、男年满48周岁以上再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为与企业内部退养政策相衔接,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时间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所需经费按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三三制”办法解决。
  4、在协议期间未实现再就业,女连续工龄满20年、男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在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实行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对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