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机关收费;(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但未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3)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4)超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级政府及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6)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明确取消的38项收费;(7)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8)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的收费;(9)其它的价格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1)42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对中央的“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执行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我市已实施税费改革,主要是对八个禁止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八个禁止是: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停止,自觉纠正,并接受处理。
自查自纠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9月底前结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查自纠的,价格和收费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八个禁止的执行情况由主管部门重点查处,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三、采取措施,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
1.全面实施涉农收费公示制。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认识,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实施公示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各乡镇要把涉农收费公示制与实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把涉农收费公示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政村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和公示牌,并尽可能在各自然村中推广。
2.规范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要根据这次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情况,及时增加和变更公示内容,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保障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电价、农村水价和农用柴油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3.完善明码标价制度。要提高农村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各类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要求所有经营单位遵照执行。各级政府机关收费单位在按规定实行政府机关收费时,必须在醒目场所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登记卡》的要按规定进行登记,以提高涉农价格的收费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