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毒品案件中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毒品犯罪分子。
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和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加强对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四、对省内各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召开毒品案犯的公判大会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六、每月向省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犯判处情况。
省人民检察院:
一、坚持“从重从快”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毒品大案要案,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进度。
三、负责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领导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每月向省禁毒办书面通报一次毒贩批捕、起诉情况。
省外事办公室: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拟定地方禁毒领域重要的涉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