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外销商品住
房并轨后维修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1]516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22号)的规定,现就内外销商品住宅并轨后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1年8月1日前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商品住房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二、凡在2001年8月1日后出售的新建外销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91号令)第
六条第一、二款、第
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