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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凡属下列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安置:
  (一)中央、省、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布置安排的人员;
  (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家属。
  第十条 在试用期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一条 调配的具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动的,在征求被调人员的意见后,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调,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调配工作,各单位补充职位(岗位)空缺,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做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人员。

第五章 调配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调动手续时,由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如实地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或《昆明市引进人才审批表》,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动理由附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
  (一)属于工作需要及引进人才调入的,应附拟调入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考核材料;
  (二)以解决夫妻分居为理由调入的,应附结婚证、配偶户口及单位证明;
  (三)以照顾家庭困难为理由调入的,须附其父母户口、家庭成员情况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属于照顾随军家属调入的,须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材料。
  调动材料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六章 调配权限和纪律

  第十三条 调配工作的审批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市属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调配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同级组织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人员调配工作。
  (一)从省外、本省地州市县、市属四区以外的十县(市)区调入昆明市四区,昆明市四区内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二)昆明市四区内,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出、调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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