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边远县区、基层单位、生产第一线和艰苦行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用人需求,控制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人员调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调入人员。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动:
(一)国家公务员转任、轮换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需调入的书记、厂长、经理和院所长;
(三)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新增设或需加强部门需要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急需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补充高层次人才外,一般不从企业单位选调;
(五)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紧缺急需并且本人具有特殊专长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引进的重点对象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的人员;
(七)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应本着就生活基础所在地一方、鼓励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对符合流向的,不受婚龄、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
对确需调入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以下简称四区)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被调人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
(二)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
(三)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
(四)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户口在昆明市四区,确需照顾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一名子女到昆明市四区工作:
(一)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
第八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解决,调动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