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
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人事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