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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字[2001]64号 2001年9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对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极为重视,近来,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公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棉花工作会议,并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府厅发(2001)63号),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一是要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工作,促进棉花有序流通。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审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对未经资格认定而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棉花质量。省质量技监局及其所属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三是要做好棉花资金供应工作。省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继续做好2001年度棉花收购的贷款工作,并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不影响棉农的正常交售棉花。四是做好当前棉花收购工作。今年是棉花收购放开的第一年,各级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要继续在棉花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人才、设施、经营场所等自身优势,积极搞好收购服务,避免出现“卖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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