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群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到2005年,全市所有区县均达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要求。
三、防治措施
(一)钉螺控制
1、沿江地区:掌握钉螺和阳性钉螺分布状况,明确防治重点,对有螺江滩提倡采用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灭螺,阳性螺滩块优先规划灭螺。
2、内陆和山丘地区:查清钉螺分布,对查出的钉螺要采取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消除钉螺孳生条件,对村庄周围及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要做到当年查出当年灭光;药物灭螺要连续3年进行巩固性灭螺。
3、通江河道:对全市12条有螺通江河道逐步采取以混凝土护坡为主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遏制外江钉螺向内陆扩散。
4、已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地区,应加强对历史有螺环境和外来输入钉螺的监测,发现螺情及时扑灭;对历史有螺环境要结合农副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进行环境改造。
(二)传染源控制
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5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3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查病;各区县都要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查病对象;农业部门要做好沿江放牧家畜的查病工作,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2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1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家畜查病。
(三)补碘
继续全面落实全民供应加碘食盐的主导措施,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重点地区和特需人群继续推行补服碘油的辅助措施,确保缺碘地区人群得到足够的碘补充。
(四)健康教育
宣传、教育、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务院《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与监测
按不同流行类型和流行程度设立疫情监测点,在常规疫情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完善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为防治对策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碘盐监测工作,继续抓好碘盐监测网络的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和新生儿TSH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碘盐加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大对碘盐加工和碘盐供应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违法行为,净化碘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