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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大准铁路短途运输等有关项目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大准
铁路短途运输等有关项目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1367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大准煤矿专用铁路短途运输等有关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准能财字[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准铁路短途货物运输不足60公里的整车货物(不含60公里)同意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1]71号)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输里程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准铁路的运输基价执行国家计委每吨公里0.15元的规定。
  二、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的有关规定,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必须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办理。大准铁路管理机构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承办货运联运代理服务业务。符合上述规定的联运代理企业(代理人),必须坚持货主和委托人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利用运输条件、货源和装卸条件强制代理,垄断经营。联运代理企业(代理人)在接受货主或委托人委托办理货运联运代理业务前,须同货主或委托人签订货物联运代理协议。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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